一、公司并購重組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并購的基本流程為:明確并購動機與目的;制定并購戰略;成立并購小組;選擇并購顧問;尋找和確定并購目標;聘請法律和稅務顧問;與目標公司股東接洽;簽訂意向書;制定并購后對目標公司的業務整合計劃;開展盡職調查;談判和起草并購協議;簽約、成交。企業并購的步驟包括戰略決策、并構準備、并構實施和公司融合四個過程,具體為:
(一)戰略決策:明確并購動機和目的并且進行市場觀察和調查。
(二)準備:
1、鎖定目標。
2、確定收購方式。
3、成立內部并購小組。
4、簽訂并購意向書。
(三)并構實施
1、對收購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包括行業市場、目標公司的營業和盈利、對收購后的設想和預期值、資金來源和收購程序,初步確定收購定價。
2、開展盡職調查。
3、提出最終評估報告。
4、談判、簽約。
5、資產移交。
(四)融合。
二、公司并購重組分類
1、僅僅依賴收購方自有資金,無法完成巨大收購案例。
2、銀行貸款要受到企業和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狀況的限制。
3、發行新股或實施配股權是我國企業并購常用的融資方式,但它卻受股市擴容規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規則限制,許多公司無此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資方式,但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的資產規模、負債、償債能力方面均達到一定要求,方有資格發債。上述并購單一融資方式顯然制約了多數并購重組的進行。在此情況下,杠桿收購融資方式就成了我國并購市場亟待探討和開拓的融資方式。
杠桿收購的資金來源組合可因各國具體金融環境而異,并不一定完全照抄美國模式。例如,在我國,杠桿收購不一定要以被并購企業的資產作為擔保融資,也可用收購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或以并購雙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擔保融資。
對于許多公司企業,杠桿比率不宜太高,但參與者必須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不宜采用。自有資金和現金支付也應占有一定比例。運用股票和債券融資還必須符合國家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也需要對有信譽的公司、銀行、證券交易商放寬融資限制,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企業的資產重組。
三、如何防范并購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一)交易前的審慎調查:對目標企業的概況、經營業務、股權結構、企業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債權、債務,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關方面,因不同的收購方式而有所不同側重。
(二)交易方式選擇:股權并購、債權并購、資產并購、合并、分離
(三)交易標的的合法性及風險性審查
(1)審查并要求轉讓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股權或者資產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已經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準。
(2)如收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必須經得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收購國有產權必須經過法定評估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等。
(3)審查并要求轉讓方保證股權或者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抵押、質押擔?;蛘邇炏葯?、信托、租賃負擔等,保證受讓方不會被任何第三方主張權利。相關資產在數量、質量、性能、安全、知識產權甚至環保等方面均符合約定要求,不存在隱瞞任何不利于收購方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購“殼資源公司”或核心資產、技術,則應當注重在有關資質(如收購經營業務須國家批準的特種經營企業)、政府批準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續性。
(四)債務風險防范
企業并購目的一般是要達到對某一企業的控制或者獲得收購資產的使用價值。若在并購交易中因為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將使收購方利益受損。對于該等風險的防范措施:
1、在股權并購中,由于企業對外主體資格不因內部股東變動而改變,相關債務仍由企業自身承擔。除在收購前審慎調查目標企業真實負債情況外,還可在并購協議中要求轉讓方作出明確的債務披露,除列明債務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債務、擔保、罰款、責任等),均由轉讓方承諾負責清償和解決,保證受讓方不會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則,轉讓方將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轉讓方隱瞞或者遺漏債務的作用。但這種約定目前從法律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2、在資產并購中,交易標的為資產,需要保障所收購資產沒有附帶任何的債務、擔保等權利負擔(如不存在已經設置抵押情形;房地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該條對收購方具有“債務風險隔離”的作用,雖然增加程序的繁瑣性,但要求出賣人履行公告通知申報債權的程序,是國企改制收購中不可缺少的債務風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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